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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利集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关于2024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

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5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60777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78%。

2、会议现场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0775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77%。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862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58%。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8(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

《补充通知》列明的议案,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

3、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0项,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同意1060739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

《董事会2024年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度工作报告》0.0029%;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监事会2024年同意1060739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度工作报告》的99.9964%;

4/8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同意1060739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

《2024年度财务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决算报告》0.0029%;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同意1060738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

《关于2024年度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4利润分配的预

0.0029%;

案》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同意1060739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

《2024年度报告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5及其摘要》0.0029%;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同意39264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13%;

反对5895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88%;

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2024年度董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事、高级管理人

6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员薪酬情况的议

同意39264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案》

98.5013%;

反对589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4788%;

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98%。

5/8股东俊耀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浤霆鞋业有限公司已作为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1060734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

《关于续聘会计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7师事务所的议

0.0032%;

案》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同意1060738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

《关于修订<公司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8章程>的议案》0.0028%;

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同意10555359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59%;

《关于修订<董事反对5232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会议事规则>的议

0.4933%;

案》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1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555627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84%;

《关于修订<独立反对52061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董事工作制度>的

0.4908%;

议案》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同意10555627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84%;

《关于修订<关联反对52061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交易管理制度>的

0.4908%;

议案》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关于修订<对外同意10555627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10.3担保管理制度>的的99.5084%;

议案》反对52071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909%;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同意105556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84%;

《关于修订<累积反对52078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投票制实施细则>

0.4910%;

的议案》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同意1060178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关于修订<董的99.9436%;事、高级管理人反对591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

员薪酬管理制度>0.0558%;

的议案》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7/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授权代表:经办律师:

李寿双瞿霞

经办律师:

田夏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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