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
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
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
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进行审计,并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2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3、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4、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章程》、公司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决议;
5、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3、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责任审计: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
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5、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
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5.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5.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5.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5.4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
36、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
试与评价,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1、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
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2、对公司基础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3、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高级
管理人员审计以及接受董事长、总经理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进行审计;
4、重大合同审计;
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6、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
7、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
8、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
9、联营、合营、子公司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效果审计;
10、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11、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12、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13、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职权:
1、有权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
4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4、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
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
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6、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
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7、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
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8、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
的建议;
9、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10、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
的建议;
11、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
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12、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15、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5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编制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计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
审计事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
第二十三条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
6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
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
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确认。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
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确认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
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
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利益的
7事情。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
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地接受后
续教育;若有不能胜任的审计任务,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
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三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
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
由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
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二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
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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