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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3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81证券简称:中红医疗公告编号:2023-008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

7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部分超募资金

5.41亿元收购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保健康”)70%股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使用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事项,尚须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

有权机构审批通过为前提,可能存在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以及完成后收购整合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加快新赛道开拓布局,丰富公司产品线,推进公司在医疗器械行业整体发展,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公司拟以部分超募资金

5.41亿元收购恒保健康70%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8号)同意注册,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670000 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8.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24745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8288946.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6456353.74元,扣除募投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额后超募金额为1316713653.74元。募集资金1917800968.44元(含部分未划转发行费用)已于2021年4月21日到账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350Z0002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丁腈手套

142974.2742974.27

项目

2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合计57974.2757974.27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上述两项募投项目中分别投入42974.27万元及15000万元,合计投入资金57974.27万元(距年初变动值5390983.57元),完成率100%。

以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8747771.91元和进行现金管理

的闲置超募资金1316000000元为基础,加上本年前三季度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等27167443.17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32231.51元,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超募资金1355992000.00元(距年初变动值39992000.00元)。由于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超募资金具有充分流动性,公司财务本部已对资金进行了合理安排,能够满足本次对外投资的使用需要。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情况

(一)本次交易情况概述

本次交易标的恒保健康主营乳胶手套和避孕套两大类产品,下辖麦迪斯、MEDISPO、倍力乐等三个主要品牌,其中乳胶手套以医用外科手套为主、医用检查手套为辅,外科手套兼顾普通产品和聚异戊二烯、湿手穿戴、双层双色等特色产品。本次交易公司拟以部分超募资金5.41亿元现金收购恒保健康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标的公司恒保健康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交易前股权结构比例交易后股权结构比例

胡智强17.1714%中红医疗70.0000%

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5.1497%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6.3120%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15.2893%3.6880%伙)合伙)广西北部湾厚润德基金管理中心

7.9439%----(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2712%----

广西桂深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6998%----

南宁红土邕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30%----广西自贸区启远保恒创业投资合伙

1.6213%----企业(有限合伙)河南盛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4252%----(有限合伙)深圳勤智德泰新科技创业投资企业

1.4252%----(有限合伙)

合计100.0000%合计100.0000%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94474013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8月25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胡智强法定代表人胡智强

注册资本4872.675317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桂林市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荆东路1-2号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经营范围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公司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ZG50952

号《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恒保健康2021年及2022年1-6月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0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7838.5148934.68

负债总额36595.5322552.50

应收账款总额38858.8630646.96

所有者权益21242.9826382.18

利润表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营业收入20598.7929832.45

营业成本18740.1626871.52

营业利润1558.153683.43

利润总额2018.713679.71

净利润1860.803378.60

现金流量表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

4136.49-65.92

现金流量净额

注:上表数据为标的公司合并口径数据。由于标的公司二期工程于2022年上半年建成,并于下半年实现稳定运行,总产能显著增加,2022年下半年净利润较上半年有明显提高。(3)标的公司相关情况担保事项:标的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子公司桂林恒保优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保优品)提供担保,担保起始日为2021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26年3月15日,担保金额935万元。恒保优品系标的公司与桂林经开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开控股”)于2020年4月30日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成立时,标的公司持34%股权,经开控股持66%的股权,专项用于建设标的公司的二期工程,恒保优品已于2022年9月23日变更为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详见同日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特别事项说明),除此之外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况,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财务资助事项: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合并口径)存在财务资助事项,对外(拆出事项发生时皆为恒保健康关联方)财务资助项目具体如下:

拆出方拆出金额(元)

桂林恒保优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2122000.00

桂林恒保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10185500.00

桂林华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00000.00

宜兴市恒保乳胶制品有限公司1992697.80

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60000.00

聂琴波255000.00

桂林恒保健康用品有限公司100000.00

胡智强3360.49

合计30218558.29

公司将与拆出方积极协调推进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解除,同时公司在与实际控制人胡智强先生等签署的《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已涵盖胡智强先生对上述项目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等约定,此事项风险可控。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本次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抵押事项:标的公司及下属企业将部分资产进行抵押用于借款,于基准日

(2022年6月30日)具体明细如下:基准日借款余序号抵押物抵押银行抵押期间借款人额(万元)

2021-3-

桂林恒保优品

永福县苏桥工业园 B区-26号 桂林银行股份有 16-至

1建设开发有限1831.31

地(C地块) 限公司临桂支行 2026-3-公司

15-

2020-10-

永福县苏桥工业园 B区-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26至桂林恒保健康

2 地(B地块)(房产抵押清单 份有限公司桂林

2025-10-防护有限公司

45100220200050430-1)永福县支行

25

永福县苏桥工业园 B区-26号

2020-10-

地(A地块);6#检包大楼、 中国农业银行股

26至桂林恒保健康

32#生产辅助楼、值班室、7#生份有限公司桂林3259.00

2025-10-防护有限公司产车间及水泵房(房产抵押清永福县支行

25单45100220200050430-2)

收缩机等294项通用设备;安2020-10-中国农业银行股全套自动包装机等69项专用26至桂林恒保健康

4份有限公司桂林

设备(动产抵押清单2025-10-防护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

45100220200050430-3)25

2021-12-

二期电线电缆等44项机器设中国农业银行股

30至桂林恒保健康

5备(动产抵押清单份有限公司桂林1000.00

2025-12-防护有限公司

45100220210059504-1)永福县支行

30喷码机等60项机器设备(机中国农业银行股2021-9-3桂林恒保健康

6器设备清单份有限公司桂林至2026-9-1200.00

防护有限公司

45100220210042032-1)永福县支行3

或有负债(或有资产)事项: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未结清保函余额为817860.00美元,信用保证金担保金额为20000000.00元,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余额为360000.00美元。

其他情况:恒保健康诚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三)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涉及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胡智强、桂林恒保企业

管理中心等共10名交易对手方,其基本情况如下:

1、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MA5MX12D84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6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胡智强法定代表人胡智强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荆东路1-2号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经营范围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胡智强

姓名胡智强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出生年月1972年5月国籍中国住所武汉市汉阳区是否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否职务恒保健康董事长兼总经理

3、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MA5MX13U3Q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6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聂琴波执行事务合伙人聂琴波出资额86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荆东路1-2号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广西北部湾厚润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广西北部湾厚润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L9HPT7H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7年7月20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广西国资委执行事务合伙人南宁厚润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103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南宁市壮锦大道 39号 B-4办公楼 1601-22号房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具体项目以基金协会备案登记事项为准),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含证券、金融、期货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经营范围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投资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等有国家专项规定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成立日期1999年8月25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法定代表人倪泽望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号投资大厦 11层 B区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经营范围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

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

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6、广西桂深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广西桂深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KENPQ5H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5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法定代表人张键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16-注册地址

12号房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经营范围顾问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具体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事项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南宁红土邕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南宁红土邕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KDCB671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7月25日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南宁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许翔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南宁市壮锦大道 39号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一期工程 B-4注册地址

办公楼1601-8号房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经营范围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广西自贸区启远保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名称广西自贸区启远保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6MA5QB52F9X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1年3月4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杨欣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欣出资额2300万元人民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注册地址

区中马大街 1号公共服务中心 A107室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经营范围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创业空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河南盛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河南盛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9KCFLNXY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7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周口市国资委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南、湖心环路西建业智慧大厦1注册地址

单元3层301-101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经营范围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深圳勤智德泰新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名称深圳勤智德泰新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H7H51Q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周文庆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勤智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号深圳注册地址

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楼 A1501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投

经营范围资兴办实业、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交易对手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

董监高之间均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关联关系

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胡智强、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对手方均为非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根据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嘉学评估评报字〔2022〕8200062号,已经厦门市国资委完成评估核准批复),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6月30日,采用资产基础法,恒保健康全部资产账面值为57114.26万元,评估值为63647.60万元,增值率11.44%,负债账面值为36271.23万元,评估值为35497.21万元,增值率-2.13%,

净资产账面值为20843.03万元,评估值为28150.39万元,增值率35.06%;

采用收益法,恒保健康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人民币77700.00万元,评估增值额56856.97万元,增值率272.79%评估增值主要原因是原账面值未能包含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主要体现在团队、资质、客户等),收益法评估结果则是从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入手,价值内涵涵盖了企业账内外全部有效资源。(收益折现模型的选取、折现率及各年度预期收益等相关说明请详见同日披露的《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7700.00万元,与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8150.39万元相比,差异额为49549.61万元,差异率为176.02%。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资产基础法按照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

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反映的是评估对象的重置价值。影响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因素主要包括两点:(1)是否对被评估单位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了完整识别;(2)对识别出的

各项资产、负债,是否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了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且在运用具体评估方法过程中,是否恰当考虑了其企业价值的贡献。

2、收益法基于预期收益原理,采用以利求本的思路,通过对未来收益进行

折现来评估企业价值,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角度衡量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结果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1)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预测是否合理,收益预测是否有足够的佐证信息或支持依据;(2)被评估单位所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行业风险以及企业风险是否得到了合理量化。

3、因此,本次所选用的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这两种评估方法,其原理或思路不同,影响其评估结果的因素也不同,这是两种评估方法的结果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在上述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基础上,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来选取最终评估结果。具体考虑了以下因素:

1、资产基础法按照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静态反映了资产投入(购建成本)

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且资产基础法是通过对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来确定企业价值,没有考虑企业拥有的人力资源优势、管理经验以及自创商誉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运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仅包含被评估单位各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未涵盖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价值,不能完全体现各项资产的有机组合和整合效应对被评估单位价值的贡献,也无法从整体上体现出企业各项业务的综合获利能力。因此,本项目最终评估结论不选用资产基础法的测算结果。

2、在收益法的运用过程中,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预测的形成,综合考虑了

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

以及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等因素,且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预测中经营管理、业务架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资

本结构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相匹配,预测方法恰当,预测假设合理,预测收益所对应的风险也得到了合理度量。相比较而言,运用收益法所使用的数据质量较为可靠。另一方面,收益法将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量化和反映了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涵盖了企业各项可确指和不可确指资产的价值,也考虑了企业各项资产的有机组合和协同作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更加契合本项目的评估目的。因此,本项目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恒保健康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77700.00万元,则恒保健康70%的股权价值为54390.00万元。本次交易的定价以标的资产的上述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收购上述标的

7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4100万元。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目前正与胡智强等对手方签署关于标的公司恒保健康的《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并与胡智强、聂琴波对手方签署关于标的公司恒保健康的《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甲方(受让方):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胡智强(乙方1)、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乙方2)、

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3)、广西北部湾厚润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4)、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5)、广西桂深红土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6)、南宁红土邕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7)、广西

自贸区启远保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8)、河南盛周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9)、深圳勤智德泰新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乙方10)

标的公司: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

2、本次股权交易方案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合计7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合计为54100万元。其中乙方1、乙方4、乙方5、乙方6、乙方7、乙方8、乙方9、乙方10转让其所持恒保健康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后不再持有恒保健康股权。乙方2转让其所持恒保健康18.8377%股权,本次交易后持有恒保健康26.3120%股权,乙方3转让其所持恒保健康11.6013%股权,本次交易后持有恒保健康3.688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恒保健康股权将由中红医疗、乙方2、乙方3分别持有,中红医疗持有70%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比例实缴注册资本(万元)出资方式

中红医疗3410.87272270.0000%3410.872722货币

乙方21282.09832926.3120%1282.098329货币

乙方3179.7042663.6880%179.704266货币

合计4872.675317100.0000%4872.675317--

注:相关股东均已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3、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1)第一期: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且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权转

让价款 5.41 亿元的 60%,即人民币叁亿贰仟肆佰陆拾万元整(RMB32460 万元)支付至各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第二期:在各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受让方再将剩余的40%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贰亿壹仟陆佰肆拾万元(RMB21640万元)整支付至各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4、特别约定协议各方约定,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收益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东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产生的亏损中

归属转让股权部分由乙方1、乙方2和乙方3补足,其他转让方不承担补足义务,但如其他转让方依法承担了补足义务的,乙方1、乙方2和乙方3应足额补偿该转让方。

5、工商变更登记

在各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七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且各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向原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交割日)即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股权的完成日。

6、应付股利

除本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1)评估基准日前标的公司产生的其他应付

款中应付股利7000万元由转让方根据本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享有。甲方、乙方2和乙方3应于交割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增资程序,并按照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后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标的公司按股权比例增资7000万元,即甲方增资4900万元、乙方2增资1841.84万元、乙方3增资258.16万元(前述统称“本次增资款”),用于支付上述应付股利;(2)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产生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东按其直接持股比例享有。

7、主要保证条款

(1)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不得促成标的公司作出或实施再增加任何债务、购置任何固定资产、对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和进行任何资本性支出之决定,经双方协商决定的除外。

(2)转让股权和标的公司的财产无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和/或发生该等变

化的威胁,亦不存在任何严重影响标的公司财产的损害或损失。转让方对转让股权和标的公司的财产所作的披露真实、完整、准确,且不存在任何将会或可能影响受让方就相关事宜作出评估和决策的重大遗漏。

(3)除受让方外,不再与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股权收购方进行任何方式的接触,无论该等股权收购方是新近出现的还是以往曾与转让方有过商业接触的,也无论这种商业接触方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8、税费

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

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若根据适用法律,受让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股权转让价款负有税款代扣代缴义务,受让方有权从该等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其应代扣的税款并代为缴税,但受让方应依转让方要求提供代扣代缴相关凭证文件。

9、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下称“违约方”)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之规定,或任何一

方在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披露有虚假,或错误,或严重失实,或有遗漏,均应被视为该方对协议的违背。如果该等违约行为给协议任何其他方(下称“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因为转让方的原因致使受让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或受到政府部门处罚,转让方应对受让方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受让方的原因致使转让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或受到政府部门处罚,受让方应对转让方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协议签署且生效后,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受让方必须按本协议

规定按时、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若未能按期支付,则每逾期一天支付相当于当期应付转让价款1‰的违约金,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立即支付全部当期应付转让款项。

(4)甲方、乙方2和乙方3必须按协议规定按时、全额支付本次增资款。

若甲方、乙方2和乙方3中任一方(简称“未支付方”)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增资款,未支付方应向除乙方2、乙方3外其他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未支付方每逾期支付本次增资款一天,应向其他转让方分别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该转让方在转让所持转让股份前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尚未支付的应付增资款×1‰。除乙方2、乙方3外其他转让方和标的公司均有权要求甲方、乙方2和乙方3继续全

面履行合同,立即支付全部当期应付全部增资款。如任一未支付方未依约支付本次增资款,除乙方2、乙方3外其他任一转让方均有权要求未支付方与标的公司连带向该转让方支付其尚未获得的本次现金分红和相应的违约金。如标的公司承担上述连带责任且未支付方延迟支付增资款已达30个工作日,任一已按时支付本次增资款的股东有权要求未支付方补偿其损失,其损失金额=(该未支付方尚未支付的本次增资款+标的公司为该未支付方承担的违约金)×(该已按时支付

本次增资款的股东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所有已按时支付本次增资款的股东在

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之和)。

(5)在前述增资款到位并完成增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后,标的公司必须按

协议规定按时、全额的向转让方支付应付现金分红,且甲方、乙方2和乙方3应确保及配合标的公司依法和章程等标的公司内部文件完成应付现金分红的支付。

标的公司和甲方、乙方2和乙方3应确保增资款不能挪作他用。若标的公司未能按期向任一转让方支付应付现金分红,则每逾期一天,标的公司应向该转让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现金分红1‰的违约金,该转让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立即支付全部当期应付现金分红,但若因任一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现金分红未能按期支付,则标的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6)因任一转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公司逾期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该转让方应当与标的公司连带的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受让方届时已向该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从前述违约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1负责催告违约方继续履约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催告期间不免除相应违约责任。若15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各转让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各转让方在协议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10、协议生效

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备案之日为生效日;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

(2)本次转让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转让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甲方隶属的国资委、受让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其他有权机构的审批同意。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胡智强

丙方:聂琴波(注:聂琴波持有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5.5%的出

资份额且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37.84%股权。)标的公司: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

2、担保责任

(1)乙方承诺对经标的公司确认的审计报告中提及的 HBM GROUP.INC、桂

林恒保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恒保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桂林恒保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聂琴波、桂林经开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胡智强、桂林恒保健康用品有限公司等所有关联方截至交割日应支付给标的公司的应付项目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乙方承诺对截至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中已逾期部分的账款承

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若交割日后半年内仍有部分或全部债权未收回,则乙方应向标的公司支付该未收回部分的债权本金及该债权所附的其他全部利益,同时标的公司转让该部分债权给乙方,乙方就该部分债权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3)乙方承诺标的公司截至交割日所有已授权和申请中的专利及商标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并承诺上述专利及商标为标的公司独有且未授权他人使用,若因商标及专利有关的法律纠纷对甲方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乙方承诺对前述损失进行赔偿。

(4)乙方承诺对标的公司截至交割日前所有经营行为或由乙方的关联方连

带责任造成的或有负债、诉讼、行政处罚或其他不利情形对甲方及标的公司造成

的损失(无论该等损失是在交割日之前或之后发生,无论是否以任何形式披露)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自交割日起十年内有效。

(5)标的公司截至交割日前签订的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中,若对标的

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承诺对该等损失承担不可撤销的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不受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变化的影响,赔偿责任持续有效至标的公司获得全部损失赔偿止。

(6)标的公司截至交割日前所签订的各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中,如

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公平公允或不利于标的公司的约定或条款,甲方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标的公司解除协议,乙方承诺赔偿标的公司因解约行为承担的全部违约损失及其他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基准日至解约日期间因解除前述合同/协议产生的利润损失,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服务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且乙方承诺对标的公司因履行前述明显不符合市场公平公允或不利于标的公司的约定或条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受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变化的影响,赔偿责任持续有效至前述合同/协议全部解除且标的公司获得全部损失赔偿止。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如若未来需要甲方对标的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或

提供担保,乙方及丙方承诺将其通过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给甲方,但此质押不得影响乙方按本补充协议

第三条约定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将相关股权转让给甲方的权利的实现或兑现。

3、股权激励

(1)丙方承诺将其通过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共计3%的股权无偿用作股权激励,本次交易工商变更完成后,配合将股

权无偿转让给经甲乙双方协商拟激励的人员,乙方对前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若丙方违反前述事项,则由乙方通过桂林恒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3%的股权补齐。若乙方也违反前述事项未能履行股权补齐义务的,则自约定的向被激励员工转让之日起,每逾期转让一日,应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则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后予以约定期限顺延。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前乙方不得作出与激励人员和条件有关的承诺。

(2)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将桂林恒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4、后续收购

(1)如公司在2023年、2024年、2025年任一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超过

1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业绩目标”),则乙方及乙方家族成员控制的标的公

司直接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合计27%的股权按10%、10%、7%的比例分别

于每个达到业绩目标年度的次年转让予甲方,甲方需要配合其进行受让,直至甲方完成对标的公司以上27%股权的全部收购。如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超过

1亿元,则该对应年度原本拟被收购的股权的收购由甲方决定是否实施。以上所

述剩余27%股权收购时对应的标的公司整体估值按照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1倍确定,同时需履行甲方的国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经甲乙双方认可且具备相应资质。

(2)至2026年1月1日,如剩余27%股权存在未被收购的,则届时经由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将其收购,收购时对应的标的公司整体估值按照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倍确定,同样需履行甲方的国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经甲乙双方认可且具备相应资质。若整体估值低于8.5亿元,乙方有权拒绝转让。如未能一次性完成上述收购,则自2026年起,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承诺每年将标的公司净利润的30-50%作为分红向股东分配,分配期限至甲方完成对乙方及乙方家族成员控制的标的公司27%股权全部收购止。另外,乙方控制的标的公司直接股东按届时仍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标的公司未分配利润。

(3)上述具体收购事项安排以后续收购时各方签订的正式收购协议为准,届时乙方承诺协调其或其家族成员控制的标的公司股东配合甲方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5、竞业禁止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关联方在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及完全转让

标的公司股权后十年内不得直接、间接投资与标的公司相关的手套及避孕套生产

制造业务;不得在与标的公司从事业务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甲方与乙方及其关联方达成共同合作、或服务于标的公司业务拓展的除外),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不低于乙方及其关联方经营同类业务或与标的公司客户业务合作产生的营业收入,或按标的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50%计算,以孰高为准。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关联方在规定期限内终止经营同类业务或与标的公司客户的业务合作

或从竞争企业内离职。乙方及其关联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终止的,甲方有权按照前述标准的双倍继续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关联方在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及完全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后十年内不得雇佣从标的公司离职的包括生产技术在内的关键人员,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标的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30%计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与上述的关键人员解除雇佣关系,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前述标准的双倍继续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及其关联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则上不得与标的公司存在日常交易,经甲方同意且交易价格公允的除外。

上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直系亲属、乙方兄弟姐妹的直系亲属及乙

方兄弟姐妹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以及前述所有关联方直接经营及间接经营的公司均在竞业禁止范围内。

6、其他约定

(1)本协议作为《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相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乙方作为法人的桂林恒保卫生防护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可继续免费使用“麦迪斯”商标。三年之后可与甲方协商交纳品牌使用费。以期其共同将麦迪斯打造成中国医疗高端品牌。

(3)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与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生效。

六、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标的公司乳胶手套和避孕套产品是公司原有业务的有力补充

公司原有手套产品以 PVC 和丁睛两种材料类别为主,标的公司乳胶手套和避孕套等产品丰富了产品类别、扩展了未来发展空间,是公司在新赛道落地布局的重要一环,能够推进公司在大健康医疗行业的整体发展。

2、标的公司乳胶手套产品具有技术和先发优势

乳胶手套产品技术含量高、毛利率可观。标的公司作为全球乳胶手套行业头部企业,生产能力充足,产线自动化程度较高,通过本次交易及后续整合,有助于公司产品升级,进一步发挥规模和效率优势,有利于提振内外销、降低生产成本,符合公司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型医疗健康用品及服务供应商的战略定位。

(二)可行性

1、公司资金实力能够为本次交易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公司目前现金流充裕,超募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交易对价款支付上具有可行性,且可以为标的公司后续壮大发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支持。

2、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医疗手套行业,能够实现高效整合

公司在医用手套产供销等环节底蕴深厚,而标的公司主营之一的乳胶手套与公司同属医用手套行业,公司能够凭借丰富管理经验对其实现有效投后管理和经营协同,从而进一步提升双方的品牌价值及影响力。

3、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空间广阔,具有充足市场需求保障

标的公司乳胶手套主要应用场景为医疗手术,随着我国老龄社会的到来,预计未来医疗手术数量会加速增长,从而使得乳胶手术手套需求量持续增加;标的公司避孕套产品所在行业的国内厂商尚处起步阶段,市场份额大多被国外品牌所占据,而获得资金支持后,标的公司能够凭借其拥有的技术专利及创新实力在市场竞争中快速崛起。

七、本次交易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整合及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恒保健康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管理,公司的业务规模、人员等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也将面临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虽然公司已经就后续的整合做好充分的安排,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否充分发挥并购整合的协同效应具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国际地缘政治风险

标的公司外贸业务占比较高,全球经济仍处在增长动能减弱期,同时国际地缘政治风险和突发事件增加了不确定性,可能存在订单无法及时交付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市场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乳胶手套产品毛利率较高,未来可能有其他公司陆续进入,导致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市场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恒保健康可实现供应链资源、国内外渠道、管理运营、技术研发及高端人才的优势互补,以发挥资源整合优势。

本次收购使用超募资金支付,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本身不会对公司的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后续随着收购标的整合后在既有营收和利润水平基础上的规模优势逐步展现,将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长期投资价值。

九、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恒保健康70%股权,有利于公司新业务拓展和公司发展。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而由于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5.41亿元支付交易对价,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超过5000万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故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原因是:原账面值未能包含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可确指的无形资

产价值(主要体现在团队、资质、客户等),收益法评估结果则是从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入手,价值内涵涵盖了企业账内外全部有效资源。成交价格依据收益法的评估结果由各方商议而定,交易对手方具有履约能力。

同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负责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等。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恒保健康70%股权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经认真审核评估报告,我们认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数据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夸大的评估行为,其评估价格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恒保健康及70%股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三)监事会意见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恒保健康70%股权事项,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恒保健康70%股权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恒保健康70%股权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红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70%股权的核查意见》;

5、《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6、《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50952号);7、《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嘉学评估评报字〔2022〕

8200062号)。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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