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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1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公司发布的文稿应使用事实性描述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会河北

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

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2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规定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发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上市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4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因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6(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7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8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9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10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1(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三条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三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12第四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九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13第五十二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本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14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

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5第六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的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六十六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十年,由董事会秘书附则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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