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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81证券简称:中红医疗公告编号:2026-036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7号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桑树军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82人,代表股份30754152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1436202股,下同)后的股份总数的71.95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0593557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71.5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78人,代表股份160595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37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79人,代表股份

172458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

的0.4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863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02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78人,代表股份

160595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

的0.3757%。

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

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307170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5%;反对36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

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26%;反对36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37%;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307170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5%;反对36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

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26%;反对36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37%;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307176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2%;反对361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

弃权42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162%;反对361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74%;弃权42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307170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5%;反对36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

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26%;反对36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37%;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307162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6%;反对36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

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24%;反对36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39%;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307169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反对362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88%;反对362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75%;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25938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2%;反对371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

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3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830%;反对371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33%;弃权95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7%。

表决结果:桑树军先生作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4777344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拟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及其利息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307160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1%;反对36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

弃权11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096%;反对36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77%;弃权11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会提交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莲花和廖齐越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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