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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电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办公楼一座12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6H0014

致: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文电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苏文电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苏文电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

22日15:00;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3号苏文电能1号楼

一楼能创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1、《选举施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2、《选举张子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选举孙育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徐井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李诗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选举汤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持股数共计12541497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2.0256%。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名,代表股份共计293478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51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同意12823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1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818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4%;反对16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830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97%;反对

16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8%;弃权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关联股东芦伟琴、施小波、常州市能闯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能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

能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德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28185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反对16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27124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5%;反对16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1060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4%。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8185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反对16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4法律意见书

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776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31%;反对

16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44%;弃权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关联股东芦伟琴、施小波、常州市能闯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能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

能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德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姜保光、张子健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

同意12823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1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1、《选举施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774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4%。

9.2、《选举张子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770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2%。

9.3、《选举孙育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7708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3%。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徐井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7703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5%。

10.2、《选举李诗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7703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5%。

5法律意见书

10.3、《选举汤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7749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6%。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3、7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9、10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FGZY2026H0014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年月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陈思佳

签署:

承办律师:吕元浩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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