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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O N G V A L L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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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点起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371号高境镇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607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了《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0)。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点起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371号高境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607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
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5人,代表公司股份130096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872%。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07人,代表公司股份496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7人,代表公司股份496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主办律师:
徐晨邵禛洪赵骏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