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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沃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4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5月浙江金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主任委员(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经

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召集人),无需另行选举。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独立董事因出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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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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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九条在会议召开前3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第3页,共4页浙江金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

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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