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批准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以 16.28 元/股的价格向 137名激励对象授予 140.23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9月 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