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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沃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84证券简称:金沃股份公告编号:2025-062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26491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739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4751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194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194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律师出席情况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9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89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89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8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

反对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25%;反对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48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3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88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

反对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8%;反对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2%;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0%。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88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24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8%;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2%;弃权24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87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

反对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8%;反对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86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

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71%;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9%;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8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0%。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琰、叶雨宁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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