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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85证券简称:致远新能公告编号:2024-01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22年9月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年产 8 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下简称“昊安项目”)。2022年9月26日,你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昊安项目”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昊安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变更募集资金到账。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你公司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

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并于

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向吉林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全体管理人员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管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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