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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

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4号)同意注册,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3333400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90元,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4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33334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0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售股17212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09%,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限售股份已于2021年10月29日上市流通;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限售股份已于2022年4月29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7000000股。

1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

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3户,股东分别为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汇锋”)、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志汇远”)、王然,合计股份的数量为9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5%,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4月29日起上市流通。

除前述限售股上市流通导致股本结构变动外,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分别为长春汇锋、众志汇远、王然女士。其中,长春汇锋为张远先生、王然女士控制的企业,张远先生与王然女士系夫妻关系,张远先生与众志汇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一弛为父子关系,同时张一弛先生控制众志汇远;张远先生、王然女士、张一弛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

然、张一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承诺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因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张远、张一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前述第(2)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说明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

然、张一弛承诺: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致远装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致远装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15个

3交易日后,本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张远、张一弛承诺: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因本人自身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7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2.75%。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条件本次申请解除本次实际可上序占总股质押股份数股东名称股份总数限售数量市流通股份数

号本比例量(股)

(股)(股)量(股)长春市汇

16940000052.05%694000003584000033560000

锋汽车齿

4所持限售条件本次申请解除本次实际可上

序占总股质押股份数股东名称股份总数限售数量市流通股份数

号本比例量(股)

(股)(股)量(股)轮有限公司

2王然2500000018.75%25000000188800006120000

长春市众志汇远投

3资合伙企26000001.95%260000026000000

业(有限合

伙)

注:(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2)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情形;(3)

股东长春汇锋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和王然女士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其中,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有限公司质押股份为3356万股,王然女士质押股份为612万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前本次变动本次解除限售后类别数量增加减少数量占比占比

(股)(股)(股)(股)

一、无限售

3633340027.25%970000000133333400100%

条件流通股

二、有限售

9700000072.75%09700000000%

条件流通股

合计133333400100.00%9700000097000000133333400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5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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