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1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具体标准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标准确定。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其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任职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津贴。
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董事薪酬/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并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的薪酬水平,根据其综合工作能力、履职情况、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薪酬。
(四)兼任不同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以薪酬孰高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待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依法定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中长
效激励机制,对公司发展过程中做出持续性重要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中
2长期回报和奖励。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税前人民币6万元/年,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主要根据公司薪酬体系,结合其岗
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综合要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经年度考核确定,与公司季度、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季末或年终根据当期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离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3(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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