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5证券简称:致远新能公告编号:2025-07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授信额度及公司接受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长春中信银行”)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0.8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之日起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银行审批为准),同时,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远先生及其配偶王然女士;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张一弛及其配偶张馨元女士(以下简称“担保人”)就上述授信额度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授信额度及公司接受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2025年9月10日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远先生及其配偶王然女士分别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25)信吉银最保
字第330号、第331号);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张一弛及其配偶张馨元女士分别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25)信吉银最保字第372
号、第373号),担保人为公司申请的上述授信额度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25年9月24日公司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吉银贷字第197号)。长春中信银行返回的上述合同内容与公司审议披露事项内容一致。
2.2025年11月28日新增保证人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在长春中信银行处的编号为(2025)吉银贷字第19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
最字第430号)。新合同生效之日起,原2025年9月10日张一弛先生与长春中信银
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保字第372号)及其配偶张馨元女士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保字第
373号)正式解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2.1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全资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需审议。
3.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保证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公司同意新增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888号的三处自有房产抵押作为公司在长春中信银行处的编号为(2025)
吉银贷字第19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追加抵押物,并拟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抵字第238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次抵押资产不新增银行贷款。
三、签署合同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抵押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物:公司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清单如下:产权所有人抵押物权属证明、核发土地/房产坐落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房产/地类
序号(包括共有名称单位及编号位置用权面积用途
人)
吉(2023)长春长春市朝阳区经
公司工工业用地/
1市不动产权第公司济开发区育民3406.02/94417.00
业厂房工业用房
0428642号路888号
吉(2023)长春长春市朝阳区经
公司工工业用地/
2市不动产权第公司济开发区育民13503.85/94417.00
业厂房工业用房
0428644号路888号
吉(2023)长春长春市朝阳区经
公司工工业用地/
3市不动产权第公司济开发区育民9322.63/94417.00
业厂房工业用房
0428645号路888号
上述资产的抵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抵押物估值合计:1.3147亿元
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人民币850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
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确定期间:2025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
(二)担保责任解除协议(编号:解除01号和解除02号)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担保人:张一弛先生、张馨元女士
主要内容:
双方一致同意,新增保证人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在长春中信银行处的编号为(2025)吉银贷字第19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字第430号)。新合同生效之日起,原2025年9月10日张一弛先生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保字第372号)及其配偶张馨元女士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保字第373号)正式解除。
(三)张远先生、王然女士、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长春中信银
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张远先生、王然女士、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债务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
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产向银行抵押在已申请的授信额度内,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该抵押(或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张远先生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保字第330号);3.王然女士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
保字第331号);
4.张一弛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保
字第372号);
5.张馨元女士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保字第373号);
6.《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吉银贷字第197号);
7.张一弛先生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担保责任解除协议》(编号:解除01号);
8.张馨元女士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担保责任解除协议》(编号:解除02号);
9.公司拟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5)信吉银最抵
字第238号);
10.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2025)信吉银最字第430号)。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