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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长

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致远新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谌龙、李利刚

联系电话010-57065268

1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985

注册资本18651.248万元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育民路888号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13888号法定代表人张远

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张一弛董事会秘书张淑英

联系电话0431-8502588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交所创业板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致远新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致远新能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

2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致远新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

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致远新能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1年4月30日,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殷世江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了保证后续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指派李利刚先生接替殷世江先生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二)2022年度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3书》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9月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下简称“昊安项目”)。2022年9月26日,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昊安项目”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安新能)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变更募集资金到账。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公司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2、公布整改情况

公司针对上述子公司于2022年使用募集资金1.24亿元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核查,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补充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对相关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要求予以了披露。

3、保荐机构履职情况

保荐机构得知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中的瑕疵后,高度重视,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补充审议未履行程序的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

(2)督促公司通过内部培训学习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督促公司管理层提

4升合规意识,各司其职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3)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之后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要

求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业绩下滑及处理情况

1、业绩下滑情况

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56.50万元,较上

年同期下降366.92%;2024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190.9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41.22%。

公司2022年度出现亏损主要系受特殊事件及宏观环境影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与产业政策变化造成了 LNG天然气重卡的产销大幅度下滑,同时受俄乌冲突、国内国际疫情反复、极端高温天气以及各国碳减排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天然

气价格高位波动,进一步造成了 LNG重卡产销量下滑,进而影响公司业绩。2024年度,锂电池材料产业链在行业底部区间持续运行,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费价格亦持续处于低位,全资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安公司”)实施的“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产能

利用率较低,经营不及预期,公司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参股公司江苏申氢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氢宸”)受氢能源产业发展外部环境、市场需

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氢燃料电池商业化推进放缓,2024年度主营业务进展不及预期。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大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保荐机构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与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同行业业绩情况等手段,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5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推荐工作以及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2022年度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情况,公司已采取充分措施进行了整改。

在持续督导期间,除上述瑕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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