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5证券简称:致远新能公告编号:2025-028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2023〕21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进行的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
1日起施行。
2.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规定了“关于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的相关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
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
21号),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公司对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调整,对利润表相关科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报表名称报表期间报表科目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营业成本1495382376.5643312044.591538694421.15利润表2023年度
销售费用57057462.20-43312044.5913745417.61
上述追溯调整不会对比较期间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上述影响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