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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第1页共5页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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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逐项如实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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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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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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