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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86证券简称:志特新材公告编号:2025-059

转债代码:123186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创意港 B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1人,代表股份99149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22%(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98778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8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6人,代表股份370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90%;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81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5%。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5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81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5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81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5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81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12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5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81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5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81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5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81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5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81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宋昆律师、后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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