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6证券简称:志特新材公告编号:2026-03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和信路 18 号翠亨大厦 B 栋
1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62人,代表股份17900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3.727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7699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6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53人,代表股份2008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7%。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61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2%;
反对1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2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20%;反对1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03%;弃权2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7%。
2.00、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60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3%;
反对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1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85%;反对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24%;弃权1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91%。
3.00、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621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4%;
反对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弃权2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9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787%;反对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59%;弃权2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54%。
4.0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65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4%;
反对1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弃权1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5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580%;反对1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4%;弃权1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0、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592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3%;
反对2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1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050%;反对2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33%;弃权1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5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10%;反对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19%;弃权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638%;反对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08%;弃权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4%。
关联股东高渭泉先生、珠海凯越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志壹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志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志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共计持股175668734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54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5%;反对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1%;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803%;反对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529%;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0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611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8%;
反对1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弃权2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764%;反对1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82%;弃权2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54%。
9.00、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9.0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62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0%;
反对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弃权2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4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208%;反对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63%;弃权2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625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7%;
反对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弃权2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027%;反对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63%;弃权2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3、审议通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59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
反对2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弃权1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133%;反对2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75%;弃权1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年夫兵律师、石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