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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网传媒: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1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

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并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4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九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6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下

列资料时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内部审计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7(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

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电话、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8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第三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9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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