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
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将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2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3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5(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6(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如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存在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买卖
公司股票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与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将以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与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权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7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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