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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荣天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

为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本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有权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所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其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三次违反本制度规定买

卖公司股份的,董事会有权按权限范围予以撤换或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发生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行为,参照本章节的规定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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