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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89证券简称:蕾奥规划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天健创智中心 A塔 8楼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富海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16371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62%(公司有表决第1页共9页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266729股,下同)。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6973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766%;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9398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664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6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297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367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43%。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富海先生、陈宏军先生、朱旭辉先生、张震

宇先生、钱征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第2页共9页1.01选举王富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96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7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王富海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陈宏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479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4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20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陈宏军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朱旭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9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7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朱旭辉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张震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479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4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20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张震宇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钱征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47963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4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20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钱征寒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3页共9页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胡贞桃先生、高中明先生、张宇星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2.01选举胡贞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963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7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50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胡贞桃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高中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9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7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高中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张宇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963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7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张宇星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第4页共9页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第5页共9页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03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5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第6页共9页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6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57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9%;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0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15%;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8%;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7修订《融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第7页共9页4.08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9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6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2%;反对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何嘉美、周子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第8页共9页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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