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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福泵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92证券简称:泰福泵业公告编号:2024-021

债券代码:123160债券简称:泰福转债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3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浙江

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号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宜文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40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司独立董事滕盼盼女士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通过在指定媒体的公告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在征集期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44003000100.0000%00.0000%00.0000%中小投

3000100.0000%00.0000%00.0000%

资者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44003000100.0000%00.0000%00.0000%中小投

3000100.0000%00.0000%00.0000%

资者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44003000100.0000%00.0000%00.0000%中小投

3000100.0000%00.0000%00.0000%

资者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柯琤、范洪嘉薇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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