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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福泵业:关于申请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92证券简称:泰福泵业公告编号:2026-050

债券代码:123160债券简称:泰福转债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申请变更事项尚需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是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联董事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同意变更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夫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关于股份锁定的部分承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承诺情况原承诺内容拟变更后承诺内容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25%(本人通过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的公司股份。有的股份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上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上变化的,仍应遵守该承诺。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变化的,仍应遵守该承诺。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承诺。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承诺。

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夫妇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申请变更承诺的原因及依据

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2026年3月30日,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及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久电子”)与诤远行(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诤远行”)共同签署《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收购协议》)。上述协议约定,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诤远行分别转让上市公司3988506

股股份、100000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8%、1.05%)。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地久电子的100%股权向诤远行转让,转让完成后诤远行通过地久电子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88%)。本次转让完成后,诤远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11%,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陈宜文、林慧夫妇变更为孙凯先生。

因本次控制权转让事宜涉及转让股份比例已超出其自愿性限售承诺限制。申请变更陈宜文、林慧夫妇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有利于积极推动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4号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变更的陈宜文、林慧夫妇相关承诺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自愿作出的承诺,未包含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表述,且不属于《4号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变更或豁免”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本次变更承诺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申请变更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将有利于积极推动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

的顺利实施,是基于上市公司引入战略股东、转让控制权、推动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本次变更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董事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夫妇申请变更承诺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本次承诺变更事项有利于积极推动和加快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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