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使用自有资金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
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下列投资活动,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按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守“合法合规、审慎稳健、风险可控、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投资规模应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仅限于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直接使用或者间接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及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开立以自身名义登记的证券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并按下列权限执行: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由总经理审批。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范围内,负责有关证
券投资、实施等具体事宜。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
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并密切
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证券账户资金,根据投资决策进行证券投资
资金的划拨,资金调拨需严格履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或子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跨境流动及结售汇等相关手续,严禁违规资金出境。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内部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账户、资金、会
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知情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投资
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公司证券投资事项
的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开展证券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或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