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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643

致: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久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久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俞晓瑜、郑忻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久祺股份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久祺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久祺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久祺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久祺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久祺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8月 29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久祺股份公告的《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26 年 9月 14日(星期一)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 58号新传媒产业大厦 15楼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9月 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上午 9:15至 2026年 9月 14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年 9月 9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己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表股份 80468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3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名,代表股份 1463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4313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07%。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久祺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法律意见书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经审查,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久祺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1643】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俞晓瑜

签署: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郑忻

签署: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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