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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

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和《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第二个限售期符

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

可行权的 72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7 名激

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及公

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综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 72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 154428 份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同意公司为 57 名激励对

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13731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13612 份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8900 股。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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