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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欢乐家 --%

二〇二六年一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3

第四章附则.............................................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

1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认为特定信息

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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