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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正: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98证券简称:宁波方正公告编号:2025-073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永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7人,代表股份7260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18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8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76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2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4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3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5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6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7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8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9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朱锐、何盛桐

3、律师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5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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