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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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每年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1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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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六条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二)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基本薪酬由其承担的职责、个人能力、工作地
点、行业性质水平等确定;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业绩达成情况、部门组织绩效考核情况、个人绩效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除此
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等)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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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公司每年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发展战略
或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等因素,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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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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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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