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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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 2025第 35655-1-O-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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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 2025 第 35655-1-O-2 号
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9日下午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379号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和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9日下午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379号益海嘉
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郭孔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9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14983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655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4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96399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313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5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584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60395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4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993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875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1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49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21%;反对875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1%;弃权1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206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1310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弃权46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262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86%;反对1310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6%;弃权4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6年度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1324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1189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5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297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77%;反对1189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8%;弃权5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5%。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开展2026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693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8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5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74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81%;反对78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8%;弃权5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5.01《关于公司与丰益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Wilmar Distribution (Hong Kong) Limited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4639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65%;反对8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8%;
弃权5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639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65%;反对88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8%;弃权5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7%。表决结果:通过5.02《关于公司与其他关联方(除丰益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外)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618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84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弃权52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673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08%;反对8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63%;弃权5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9068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7%;反对7611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9%;弃权56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7.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06445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3%;反对7986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弃权55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表决结果:通过
7.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906497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73%;反对7949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7%;弃权53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表决结果:通过
7.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06715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8%;反对7810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9%;弃权45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表决结果:通过
7.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719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74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弃权5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06717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8%;反对7739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5%;弃权5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772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619%;反对7739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47%;弃权5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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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