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6月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司应该主动适应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监管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早符合或提前达到更加严格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
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日常工作由公司非分管财务领导分工负责。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可设在审计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1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
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同时,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临时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从公司所属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该坚持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持续教育原则,公司根据情况可提供相应的保障原则。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
的内控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
2事会审计委员会。当公司股票获得上市交易时,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
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
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包括:
1.提出年度审计目标、制订当期审计计划,并报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2.落实被审计对象与项目;
3.发出审计通知;
4.组织实施审计,做好审计记录;
5.编制或获取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结论;
6.作出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经过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并报审计委
4员会召集人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交;
7.对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并督促其认真改正;
8.有权对未执行审计工作结论或《审计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对象,发出限期整改指令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不限期整改的财务人员,有权对其作出处罚。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技术方法包括:
审计一般采用抽查、察看、核对、分析等方法。以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重点审计与一般审计或审计抽样相结合,以重点审计与专项审计为主。
审计种类一般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不定期的审计。年度审计一般为全面审计(配合专职会计师);季度审计一般为重点审计或专项审计;月度审计一般采用审计抽样;不定期审计以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为主。
审计抽样分为统计抽样与非统计抽样、属性抽样与变量抽样。采取何种审计抽样,由审计人员通过专业判断来决定。
具体审计方法由内部审计部根据实际需要或公司领导的要求选定。
第五章审计重要事项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5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上市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如有)是否
7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8(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三十六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9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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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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