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
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肇民科技202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确认2024年4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2024年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5年度无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预计2025年度无日常关联交易之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2、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此外,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预计2025年度无日常关联交易之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获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俊金翔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