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淳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保荐代表人蓝海荣、洪伟龙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01.SZ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857号2幢2401室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陈行公路2339弄智慧之岸一期西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莉实际控制人王莉董事会秘书钱燕
联系电话021-5509138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5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公司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关
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5、督导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
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7、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10、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11、完成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披露《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及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的公告》。
基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公司将“智能数字化技术支持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沛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
“品牌综合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和“智能数字化技术支持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上海市杨浦区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将“品牌综合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由三年调整为四年。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及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基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变更及调整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发行股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蓝海荣洪伟龙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