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淳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凯淳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核查《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4)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资料并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上述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莉女士主持。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凯淳公司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及
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所持公司股份份数为42312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1页共4页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详见附录一)均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第2页共4页(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
负责人:吴军经办律师(签字):施佳贝李可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第3页共4页附录一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10.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00《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2.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1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14.00《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冯玉缨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2《选举张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6.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7.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8.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