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针对定期报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针对重大事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2(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工作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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