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
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主要职责包括:
1(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
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不超过2个工作日)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中报送知情者名单。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2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1项、第2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各项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3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上述规定。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变化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新公布的法律、
4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8、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0、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1、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2、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1、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5、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
6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7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
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
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
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8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
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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