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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吕锋)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苏博云

股票代码:301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锋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博云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博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受让方及其聘请中介机构完成对

江苏博云的尽职调查后,受让方再次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绿港智储相关国资监管部门以及上级政府会议审批通过、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议/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议/审批程序及通过审议/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2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4

第七节备查文件..............................................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6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江苏博云/上市公司/公司指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指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吕锋

受让方指启测未来、绿港智储

启测未来指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绿港智储指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比例出让所持江苏博云6.28%指变动股权

标的股权指江苏博云6.28%股权《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股份转让协议》指议》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千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吕锋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旨在通过引入启测未来作为产业型、专业型股东,引入绿港智储国资股东作为耐心资本,推动公司治理更加现代化、市场化、透明化,提升上市公司决策质量及公司治理水平。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股份的可能。若今后因进一步增持、减持或因其他安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先生及另

外一位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士平先生与两名受让方启测未来、绿港智储分别签署《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吕锋先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098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吕锋直接持有江苏博云28264057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29.10%;同时吕锋持有众韬管理32.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众韬管理持有江苏博云2040000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2.10%;吕锋通过众韬管理控制江苏博云2.10%股权,合计控制江苏博云31.20%股权;吕锋为江苏博云的实际控制人。陆士平直接持有江苏博云19156679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19.72%。变动前公司股权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吕锋直接持有江苏博22165824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22.82%;同时吕锋持有众韬管理32.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众韬管理持有江苏博云2040000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2.10%;吕锋通过众韬管理控制江苏博云2.10%股权,合计控制江苏博云24.92%股权;吕锋为

6江苏博云的实际控制人。陆士平直接持有江苏博云2914000股股份,占江苏博

云总股本的3.00%。启测未来直接持有江苏博云15541579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16.00%。绿港智储直接持有江苏博云6799333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7.00%。变动后公司股权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吕锋、陆士平与受让方启测未来、绿港智储持有股份及表决权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协议转让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吕锋2826405729.10%31.20%2216582422.82%24.92%

众韬管理20400002.10%0.00%20400002.10%0.00%

陆士平1915667919.72%19.72%29140003.00%3.00%

启测未来---1554157916.00%16.00%

绿港智储---67993337.00%7.00%

合计4946073650.92%50.92%4946073650.92%50.92%

注:众韬管理系吕锋实际控制企业,其持有众韬管理32.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4月22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先生及股东陆士平先生与两名受让方启测未来、绿港智储分别签署《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7(一)《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1、交易双方

转让方:转让方1:吕锋;转让方2:陆士平

受让方:启测未来

2、标的股份、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2.1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且受让方拟自转让方处购买并受

让的标的股份,系转让方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2422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7%)、转让方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112993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63%),合计15541579股无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00%的,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2转让价格和支付

2.2.1在符合证监会或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转让方以总价款不超过

人民币陆亿伍仟柒佰柒拾壹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整(RMB 657719623)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其等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5415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0%)。其中:转让方1向受让方转让42422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7%),转让方2向受让方转让112993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63%),

转让价格为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经各方确认本次交易转让价格为42.32元/股。

2.2.2为避免歧义,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除(1)在本协议签

署日前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及(2)根据相关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约定确有必要进行的,上市公司不得发生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事项;若发生前述(1)和(2)项的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

8事项,且该等变动实际发生在该期间内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

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2.3签署日当日及以后的各方义务

2.3.1本协议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在

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国有银行中协商确定一家银行(以下简称“共管银行”)以转

让方1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交易项下对应款项。具体共管安排以各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2.3.2本协议签署日起30日内,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完成对上市公

司的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尽调报告。若尽调报告出具后各方协商同意增加本2.3条项下的各方义务或对本协议其他约定进行调整,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2.4各方确认,各方、上市公司持续遵守和履行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备

忘及承诺的前提下,就本次交易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2.4.1第一期价款:自本协议正式签署完成且共管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尽调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

该尽调保证金在受让方依照本协议第2.4.2款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价款时自动转为其应当支付的第二期价款的一部分。

2.4.2第二期价款:自如下事项全部满足或经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如遇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问询,相关方无法在深交所要求时间内完成回复的,或因无法归责于受让方或转让方的原因影响本次交易进程的,则时间相应顺延),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壹亿陆仟叁佰玖拾壹万叁仟捌佰捌拾陆元整(RMB 163913886),与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 2.4.1条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合计壹亿柒仟叁佰玖拾壹万叁仟捌佰捌拾陆元整(RMB 173913886):

(1)受让方已完成本协议第2.3.2款约定的尽职调查并取得令受让方满意的

尽调结果,即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于深交所近三年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影响受让方就本次交易做出实质性判断的重大差异;

(2)各方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内部所需审批程序且本协议已生效;

9(3)本次交易事项取得除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外的其他所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审批、核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如涉及);

(4)各方约定的其他打款先决条件。

2.4.3自受让方完成第二期价款支付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各方及上

市公司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

2.4.4第三期价款:自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各方应当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自过户完成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价款人民币叁亿捌仟贰佰陆拾壹万零伍佰肆拾玖元整(RMB 382610549)。

2.4.5于第三期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将共管账户解除共管。解除共管之日前,共管账户中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受让方、转让方共同享有;解除共管之日后,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转让方享有。

2.4.6第四期价款:过户完成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依照本协议第5条

之约定完成董事的提名和改选。

自前述董事会成员改选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壹亿零壹佰壹拾玖万伍仟壹佰捌拾捌元整(RMB 101195188)。

2.4.7转让方确认,受让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对应价款、配合解除共管等行为即视为支付义务的履行。转让方1保证将对应款项支付至转让方2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之间的再分配行为与受让方无关,若转让方内部未完成相应再分配,转让方2不得向受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4、过渡期间安排

4.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受让方新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完成变更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等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104.2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

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方。

4.3过渡期内,转让方应:

(1)依诚信原则使上市公司维持与其供应商、客户、雇员、债权人,以及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之间的原有关系;

(2)确保上市公司经营各自业务所凭借的原有许可和批准均有效,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

(3)继续在正常经营业务期间履行上市公司之各种合同应尽义务、承诺应尽义务,或由其等承担的其他义务,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他债务,不提前偿还借款。

4.4过渡期内,除非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应尽力保证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

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议案;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500

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500万以上

处分事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告知受让方;

11(6)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500万元以上协议;但因

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500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3日内书面告知受让方;

(8)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生产经营提供的担保除外;

(10)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1)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4.5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5、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过户完成日后且受让方提出关于改选董事的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促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审议上市公司章程修改、改选董事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将予以全面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尽早召开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承诺其及其关联方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受让方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等。

12在不违反证监会和/或深交所规定的前提下,受让方、转让方应共同努力实

现如下上市公司治理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受让方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

各方确认,受让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于过户完成日后任意时间提出关于改选董事的提案。

6、标的股份转让的相关税费及承担

6.1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各方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对于依据本协议无法确定应由受让方及/或

转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各方平均分担或另行协商确定承担方式及比例。...

9、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9.1本协议于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转让方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9.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订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3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1、违约责任

11.1本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除

本协议或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1311.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受让方的损失,转让方还需弥补受让方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11.3上述各项违约责任条款相互独立,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适用上述一项或

数项违约责任条款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2、协议终止或解除

12.1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

12.1.1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2.1.2过户完成日前,如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

可要求违约方在30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不予更正或者无法更正的,守约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2.1.3本协议签署日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12.1.4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明确约定解除本协议。

12.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12.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转让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已支付的

全部股份转让款(含本协议第2.4.1款项下的保证金)及相应孳息。

(二)《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1、交易双方

转让方:转让方1:吕锋;转让方2:陆士平

受让方:绿港智储

2、标的股份、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142.1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且受让方拟自转让方处购买并受

让的标的股份,系转让方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85596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1%)、转让方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49433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9%),合计6799333股无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00%的,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2转让价格和支付

2.2.1在符合证监会或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转让方以总价款不超过

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肆万柒仟柒佰柒拾叁元整(RMB 287747773)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其等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799333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0%)。其中:转让方1向受让方转让185596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1%),转让方2向受让方转让49433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9%),

转让价格为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经各方确认本次交易转让价格为42.32元/股;

2.2.2为避免歧义,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除(1)在本协议签

署日前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及(2)根据相关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约定确有必要进行的,上市公司不得发生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事项;若发生前述(1)和(2)项的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事项,且该等变动实际发生在该期间内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2.3签署日当日及以后的各方义务

2.3.1本协议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在

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国有银行中协商确定一家银行(以下简称“共管银行”)以转

让方1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交易项下对应款项。具体共管安排以各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152.3.2本协议签署日起30日内,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完成对上市公

司的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尽调报告。若尽调报告出具后各方协商同意增加本2.3条项下的各方义务或对本协议其他约定进行调整,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2.4各方确认,各方、上市公司持续遵守和履行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备

忘及承诺的前提下,就本次交易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2.4.1第一期价款:自如下事项全部满足或经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如遇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问询,相关方无法在深交所要求时间内完成回复的,或因无法归责于受让方或转让方的原因影响本次交易进程的,则时间相应顺延),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柒仟陆佰零捌万陆仟壹佰壹拾肆元整(RMB 76086114):

(1)受让方已完成本协议第2.3.2款约定的尽职调查并取得令受让方满意的

尽调结果,即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于深交所近三年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影响受让方就本次交易做出实质性判断的重大差异;

(2)各方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内部所需审批程序且本协议已生效;

(3)本次交易事项取得除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外的其他所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审批、核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如涉及);

(4)各方约定的其他打款先决条件。

2.4.2自受让方完成第一期价款支付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各方及上

市公司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

2.4.3第二期价款:自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各方应当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自过户完成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价款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叁拾捌万玖仟肆佰伍拾壹元整(RMB 167389451)。

162.4.4于第二期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将共管账户解除共管。解除共管之日前,共管账户中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受让方、转让方共同享有;解除共管之日后,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转让方享有。

2.4.5第三期价款:过户完成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依照本协议第5条

之约定完成董事的提名和改选。

自前述董事会成员改选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价款肆仟肆佰贰拾柒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整(RMB44272208)。2.4.6转让方确认,受让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对应价款、配合解除共管等行为即视为支付义务的履行。转让方1保证将对应款项支付至转让方2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之间的再分配行为与受让方无关,若转让方内部未完成相应再分配,转让方2不得向受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4、过渡期间安排

4.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受让方新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完成变更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等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4.2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

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方。

4.3过渡期内,转让方应:

(1)依诚信原则使上市公司维持与其供应商、客户、雇员、债权人,以及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之间的原有关系;

(2)确保上市公司经营各自业务所凭借的原有许可和批准均有效,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

(3)继续在正常经营业务期间履行上市公司之各种合同应尽义务、承诺应尽义务,或由其等承担的其他义务,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他债务,不提前偿还借款。

174.4过渡期内,除非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应尽力保证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

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议案;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500

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500万以上

处分事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告知受让方;

(6)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500万元以上协议;但因

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500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3日内书面告知受让方;

(8)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8(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生产经营提供的担保除外;

(10)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1)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4.5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5、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过户完成日后且受让方提出关于改选董事的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促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审议上市公司章程修改、改选董事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将予以全面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尽早召开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承诺其及其关联方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受让方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等。

在不违反证监会和/或深交所规定的前提下,受让方、转让方应共同努力实现如下上市公司治理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受让方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

各方确认,受让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于过户完成日后任意时间提出关于改选董事的提案。

6、标的股份转让的相关税费及承担

6.1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各方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对于依据本协议无法确定应由受让方及/或

转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各方平均分担或另行协商确定承担方式及比例。...

9、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99.1本协议于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转让方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以及上级政府会议审批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9.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订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3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1、违约责任

11.1本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除本协议或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11.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标

的股份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受让方的损失,转让方还需弥补受让方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11.3上述各项违约责任条款相互独立,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适用上述一

项或数项违约责任条款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2、协议终止或解除

12.1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

12.1.1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012.1.2过户完成日前,如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

可要求违约方在30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不予更正或者无法更正的,守约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2.1.3本协议签署日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12.1.4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明确约定解除本协议。

12.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

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12.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转让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已支

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及相应孳息。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江苏博云实际控制人无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吕锋直接持有江苏博云28264057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29.10%;同时吕锋持有众韬管理32.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众韬管理持有江苏博云2040000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2.10%;吕锋通过众韬管理控制江苏博云2.10%股权,合计控制江苏博云31.20%股权;吕锋为江苏博云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吕锋直接持有江苏博22165824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22.82%;同时吕锋持有众韬管理32.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众韬管理持有江苏博云2040000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2.10%;吕锋通过众韬管理控制江苏博云2.10%股权,合计控制江苏博云24.92%股权;吕锋为江苏博云的实际控制人。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1、受让方及其聘请中介机构完成对江苏博云的尽职调查后,受让方再次审

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12、绿港智储相关国资监管部门以及上级政府会议审批通过;

3、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启测未来、绿港智储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启测未来、绿港智储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尽职调查。

根据调查,启测未来、绿港智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受让江苏博云股份及控制权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吕锋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

21198043股股份,本次转让的股份不涉及前述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债提供的未解除的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2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3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2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吕锋年月日

26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股票简称江苏博云股票代码301003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

吕锋/称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量变化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赠与□

其他□

吕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28264057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29.10%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吕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持股数量:22165824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持股比例:22.82%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数量:-6098233股

变动比例变动比例:-6.28%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2026年4月22日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时间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露资不适用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是□否√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是□否√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

27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是□否√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28(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吕锋年月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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