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4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2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3
四、结论意见................................................8
签署页...............................................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3-1号公司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26日,贵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2025年3月28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7)。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4月24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丰镇创业路3-1号公司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吕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股份数为2932395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1920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0.189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81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496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57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98058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685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55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48194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4962%。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出席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9745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0%;
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43%;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3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9745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0%;
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43%;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3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9745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0%;
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43%;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3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9747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4%;
反对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31%;反对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8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
5、《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745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0%;
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43%;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3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97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7%;
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535%;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48%;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7%。
7、《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974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5%;
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30%;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48%;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972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2%;
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194%;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5%;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0%。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2975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
反对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2%;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79%;反对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9%;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10、《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2975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
反对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2%;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79%;反对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9%;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1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2975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
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43%;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1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75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
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43%;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
1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9750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
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218%;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5%;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7%。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朱军辉汪泽赟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