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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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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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2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3
四、结论意见...............................................10
签署页...............................................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3-1号公司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8月15日,贵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8月19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5)。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8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丰镇创业路3-1号公司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吕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股份数为29323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0.189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12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9399%。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4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3023693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1.129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42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912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9399%。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出席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021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9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53%;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1%。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12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0%;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关于新增或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012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0%;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3%。
3.02《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3012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0%;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3%。
3.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3012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0%;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3%。
3.0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3006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0%;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154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2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93%;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154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10%。
3.0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同意3006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0%;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154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2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93%;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154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10%。
3.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012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6%;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40%;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63%。
3.0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3006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4%;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15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2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003%;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15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01%。
3.08《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同意3012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0%;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3%。
3.0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同意3012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0%;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3%。
3.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3012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6%;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355%;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49%。
3.1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同意3012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0%;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9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3%。
3.12《利润分配制度》
同意3021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9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53%;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1%。
3.1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3021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9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53%;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1%。
3.14《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3015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3%;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63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3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05%;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63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98%。
3.1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3006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0%;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15485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2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93%;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154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10%。
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3021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7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9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43%;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7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0%。
5、《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30157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0%;
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6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3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96%;反对1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弃权6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08%。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朱军辉汪泽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