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3证券简称:江苏博云公告编号:2026-033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
前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
0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3-1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锋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9971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323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647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647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647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出席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6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
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9%;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2、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6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
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9%;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6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9%;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4、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6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
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9%;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4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1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28%;反对1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28%;反对1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28%;反对1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7、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4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1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28%;反对1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8、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6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
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9%;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6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
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9%;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10、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6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9%;反对1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军辉、陈慧宇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