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
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九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
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六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三条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四章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第四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
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第五十条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一条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
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
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7.2.1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七)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六十一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或审核临
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单位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判断,组织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同时,就信息内容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专业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其专业意见和建议;
3、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高管成员集体研判形成意见,形成后的意见及时上
报董事长,经董事长签发后披露;
4、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由董事长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第六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的任何
部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
收益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被强制过户;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采访,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且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如需要提供资料)。
在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发布信息时,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遇不适宜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十条公司在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对于涉及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问题均不得回答;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公司定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报送,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的字样。
第八十六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
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提供意见的,公司须拒绝。
第八十七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八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类专卷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相关重要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
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九章附则第九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时修订。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