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5证券简称:超捷股份公告编号:2025-016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成都新月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
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
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子公司成都新月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
子公司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月”)未能完成2024年的业绩承诺,根据《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永与杨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人杨明清先生需以现金补偿方式向公司偿付业绩补偿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与王胜永、杨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都海涵”)签署了正式的投资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8817.5925万元向成都新月增资,同时按照成都新月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以自有资金3427.0000万元受让杨明清持有的成都新月的14.717%股权,合计以自有资金12244.5925万元向成都新月增资并受让股权,取得成都新月52%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根据《投资协议》中的约定,成都新月及杨明清承诺交易完成后三年内成都新月每年需实现业绩目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2025年
2022年2023年2024年(仅作为业绩考核参考)营业收入
7800110001700023000(仅作为业绩考核参考)净利润214432775180不适用
经营业绩以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如果成都新月完成上述业绩目标的80%以上(含80%),估值不作调整;
反之,估值将作调整,公司和王胜永有权要求股权或现金补偿。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已支付的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合计金额×(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的净
利润承诺数总和-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的成都新月股权数量=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本次交易中股权转让每股价格。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经补偿的现金或股权不冲回。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1、2022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子公司成都新月2022年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4449884.18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经计算,业绩承诺人应补偿公司的业绩补偿款金额为24854386.50元。
经各方协商一致,业绩承诺人杨明清先生以股权补偿方式偿付业绩补偿款。
业绩承诺人应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成都新月184.9393万元出资额计10.67%的股权作为业绩补偿。
2、2023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子公司成都新月2023年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21492664.67元,未能完成2023年度业绩承诺。
经各方协商一致,业绩承诺人杨明清先生和成都海涵以股权补偿方式偿付业绩补偿款。其中,杨明清先生应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成都新月4600607.00元出资额计26.55%的股权作为业绩补偿;成都海涵应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成都新月
438758.00元出资额计2.53%的股权作为业绩补偿。
3、2024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子公司成都新月2024年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27325723.74元,未能完成2024年度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人杨明清先生以现金补偿方式偿付业绩补偿款。根据《投资协议》,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已支付的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合计金额×(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的净
利润承诺数总和-已补偿金额。
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支付的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合计金额为
122445925.00元。
累计净利润承诺数=21440000+32770000+51800000=106010000元。
累计净利润实现数=-4449884.18+(-21492664.67)+(-27325723.74)
=-53268272.59元,已补偿金额为92579501.79元。
2024年度应补偿的现金金额=122445925.00×[106010000-(-53268272.59)]
÷(21440000+32770000+51800000)-92579501.79=91393476.42元。
综上,根据《投资协议》计算的本次杨明清先生以现金方式偿付公司业绩补偿款的金额为91393476.42元。
三、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鉴于:
1、各方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于2022年4月8日签订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永与杨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投资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于2023年4月20日签订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永与杨明清、成都海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一)》”);于2024年4月24日签订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明清、成都海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二)》”)。
2、成都新月2024年度已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原协议约定的承诺数额,杨明清
先生已无可偿付的成都新月股权,因此,杨明清先生应以现金补偿方式向公司进行上述业绩补偿。按照原协议约定,杨明清先生应向公司支付现金91393476.42元作为业绩补偿。
同时,杨明清先生应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成都新月出具
2024年度审计报告之日后15日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杨明清先生未及时履行业
绩补偿义务的,每延迟1日以补偿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罚息,超过30日仍未履行完毕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杨明清先生应当根据《投资协议》第十五
条第3款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审议程序履行情况
1、董事会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认为:成都新月未能完成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相关承诺主体应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业绩承诺人杨明清先生以现金方式偿付业绩补偿款的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业绩补偿方案。
2、监事会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子公司成都新月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根据《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相关业绩承诺主体应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业绩补偿款的偿付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业绩承诺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各方未能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公司将向业绩承诺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公司最终可享有的权利将以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后续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督促相关方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文件
1、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