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5 证券简称:超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8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新月业绩补偿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91393476.42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
判决尚未生效,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子公
司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月”)未能完成 2024年度的
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人杨明清(以下简称“被告”)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杨明清履行业绩补偿责任,杨明清均未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 91393476.42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用,公司于 2025年 7月 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5)沪 02民初 7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成都新月 2024年度业绩补偿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
02民初 76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明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1393476.42元;
二、被告杨明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 91393476.42元为基数,自 2025年 5月 7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06078.86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合计 611078.86元,由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8175.50 元,由被告杨明清负担
56290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