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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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捷股份”“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超捷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超捷股份本次实施的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超捷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超捷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超捷股份的股份,与超捷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超捷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超捷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超捷股份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超捷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超捷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捷股份系于2001年12月28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500号)同意,超捷股份公开发行1428.172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21年6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超捷股份”,股票代码为“301005”。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捷股份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29528125L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26.101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宋广东,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丰硕路100弄39号,营业期限为2001年1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从事关键机械基础件(五金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塑料制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检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捷股份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超捷股份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捷股份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超捷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捷股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超捷股份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26年3月6日,超捷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对《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捷股份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
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对象合法薪酬、自有资金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超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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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A股普通股股票。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和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7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在锁定12个月后分四期归属,归属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48个月,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30%、30%、20%、20%。因此,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56.995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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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
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因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超捷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3.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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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四、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的回避表决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关联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系,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已回避表决;在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
在一致行动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一)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二)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超捷股份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超捷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捷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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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超捷股份尚需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捷股份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超捷股份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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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2026年3月9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边瑾炜
负责人:颜华荣姜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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