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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捷股份: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0 00:00 查看全文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

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力和责任心,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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