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30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29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
山街道竹翠路 1号万科都荟天地城 B区 1幢 20层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965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50.618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1174%。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98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0.7361%。
2、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2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0%;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2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0%;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1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8%;反对1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9%;反对1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9%;
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1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80%;反对1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1%;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
5.00《关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7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8%;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9%;弃权7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3%。
6.0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2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0%;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7.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弃权7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8%;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9%;弃权7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3%。
8.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8241%;反对1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
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1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84%;反对1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1%;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9.0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弃权7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8%;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9%;弃权7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3%。
10.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8%;反对1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
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0%;反对1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1%;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6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
上述议案4.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9.0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
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合并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崔洋常桂铷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