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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策略必须服务于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动态调整;

(二)绩效联动原则,薪酬水平与经营效益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业绩成

果、个人贡献相匹配,实现个人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与稳定发展;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奖罚对等,薪酬收入与责任、贡献、风险相统一,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坚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薪酬体系应能有效规避

短期行为,促进长期价值创造。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1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目标和具体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其调整方案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与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标准与方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按照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按其实际担任的岗位或职务领取薪酬,公司对内部董事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与津贴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其岗位责任及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具有相对稳定性。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成果及个人考核完成情况确定,绩

2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收

入为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福利与津贴包括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为履职提供的餐费、通讯等必要的职务消费和补贴。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相关管理规则执行。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薪酬调整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服务,可随

着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适时评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合理性,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

(二)薪酬调整需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行业水平、市场薪酬变化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

第十三条薪酬联动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薪酬扣减、止付及追回

3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扣

减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或追回已发放部分或者全部绩效奖金: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决策失误或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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