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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作废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25年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作

废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25年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

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作废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并终止2025年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作废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25年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

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作废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25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2025年4月24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5月6日至5月15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5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7、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激励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及稳定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

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作废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25年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25年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拟作废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25年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至2026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亿元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

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各归属期内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归属期间 业绩目标达完成情况(X1)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C1)

X1≥4.90 C1=100%

授予的限制性 4.60≤X1<4.90 C1=90%

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 4.30≤X1<4.60 C1=60%

4.00≤X1<4.30 C1=30%

X1≥5.90 C1=100%

授予的限制性 5.60≤X1<5.90 C1=90%

股票第二个归

属期 5.30≤X1<5.60 C1=60%

5.00≤X1<5.30 C1=30%

注:上表中 X1对应的数字为公司的营业收入(单位:亿元)。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公司2025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4.00亿元。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06826号):2025年度公司营

业收入为397566961.87元,因此,公司未达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未成就,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

(二)公司拟终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当前宏观环境、资本市场以及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多方面影响,如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为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考虑,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之配套的《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终止2025

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年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6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成宝宋雨钊常桂铷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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